问题 |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
释义 |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_/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_/人内确定。 3、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5、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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