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财产需满足:抵押人有处分权,法律允许转让,价值与债权一致,易管理和实施,可是不动产或动产如生产设备、日用品、交通工具等。抵押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抵押人必须拥有处分权;第二,抵押物必须是合法转让的;第三,抵押物的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相符;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应便于管理和实施,一般应为不动产,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有价值的动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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