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一、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二、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有以下: 1、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 2、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 4、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 5、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6、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