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个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87条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同时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