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