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自然灾害灭失怎么注销 |
释义 | 机动车自然灾害灭失的注销方法如下: 1、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4、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丢失申请强制报废的方法如下: 1、车主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清什么原因造成的车辆丢失,公安部门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 2、车主需要申请领取《机动车停、复工注销登记申请表》,并且进行填写; 3、准备好相应的资料; 4、将准备好的资料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一起交给当地车管所的工作人员; 5、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丢失的车辆即办理好报废手续。 综上所述,机动车自然灾害灭失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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