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起诉状内容 |
释义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起诉状内容有哪些 原告:路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电话:×。 被告: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2、非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打工相识,××年×月××日确立同居关系,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 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分手,但考虑到孩子幼小遂拖延至今,×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被打报警,至此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并分居至今。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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