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不幸溺水而死亡,儿子背着她穿过邻村时,被邻村村民索要1000元,邻村村民是不是违法需要承担何法律责任? |
释义 | 受害人的亲属有权利要求赔偿但只限于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一般为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在学校操场参加校内跑步接力活动时,滑倒摔骨折,导致入院手术,请问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内骨折,是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老人公交车上摔倒致死,谁的责任 公交车内摔伤如果是因为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则责任由公交运营方承担;如果是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尽相应的义务了,因为乘客自己原因摔伤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责任。 那我的林木岂不是永远长不高,林地岂不是白白的被占用,缩小了我的林地面积,该不该要补偿? 电力公司砍伐树木是否赔偿,需要具体分析:1、若属于他人有意种植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公司有权砍伐或修剪,并且不需要赔偿;2、若属于电力公司征地等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由电力公司,与树木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等确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乘车人受伤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视情况,以下情况乘车人需要承担责任。(1)乘车人明知乘车的车辆严重超载而乘坐的;(2)乘车人明知司机为无照驾驶而乘坐的;(3)乘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乘车辆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具有运营资格,依然乘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小卖部,经营收益所低,日收入30元,承受不起这么高的罚款,请问还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罚款吗? 视情况而定。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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