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罪申请无效宣告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未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申请无效宣告的,应当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