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孩子是否是事实婚姻 |
释义 | 是否生育孩子与是否算事实婚姻无直接联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在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 一、没登记在一起同居算不算事实婚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没领证,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算实施婚姻。在此之后同居或者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不算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同居关系的认定如下: 1、双方当事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其双方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 3、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 5、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一、认定同居关系时的举证如下: 在同居纠纷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例如: 1、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2、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3、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4、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5、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二、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总而言之,只要是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或者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都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 现行法律中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具有满足结婚实质性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补办结婚证。我国目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受婚姻相关法律保护,也不得以事实婚姻为由请求办理离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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