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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谁监交
释义
    单位负责人监交。
    适用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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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3: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