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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释义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一、公司破产其名下的车辆怎么办
    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法人名下车辆如果为公司的财产则按破产财产处理。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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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