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具不征税发票如何申报?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其对应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其已预缴的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您问题描述,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数抵减分次预缴税额,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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