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安排对方带孩子去外地探视? |
释义 | 离婚后带有孩子的母亲可以前往外地探望孩子,并可以与前配偶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探视义务,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探视过程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现探望权的方式包括通过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或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等。 法律分析 离婚后,带有孩子的母亲可以前往外地探望孩子,并可以与前配偶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探视义务,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探视过程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离婚后对方带孩子去外地怎么探视? 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一般都会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是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当然是可以自己来约定,但是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话一般都会允许另一方每个月可以看两次,同时寒暑假会有一半的时间可以用来和孩子相处。 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实现探望权的方式: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拓展延伸 离婚探视的内容和方法有什么?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可以双方协调探视的条件,探视权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父母离婚之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时,不用争得抚养权人的同意,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结语 离婚后,带有孩子的母亲可以前往外地探望孩子,并可以与前配偶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探视义务,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探视过程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协议或判决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非常重要。同时,实现探望权的方式也非常重要。如果另一方拒绝履行探视义务,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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