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旧城改造房屋的拆迁补偿,各地政策不统一,一般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拆迁情况确定,具体包括: 1、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房屋面积计算; 2、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 3、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因拆迁房屋当地政府给予的奖励性补助。对于两年未开发使用的土地政府可以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