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