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能改变房屋用途吗 |
释义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并实施转租。 一、租房如何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一)租赁期限届满;(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五)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③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房屋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条件: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擅自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