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法定代表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依法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一、无力偿还公司债务怎么办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没有清偿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向债务人提供全部财产的平均补偿,使债务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偿的债务,法院应当宣告破产解散。在债权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确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 二、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破产的申请之后,应该从判决做出当天起五天之内送至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从判定做出当天起五天之内送至债务人。债务人应该从判定送达当天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工人工资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 三、公司申请破产提供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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