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转包现象及其法律认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转包的形式及认定,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转包。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具备相关许可证、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提供招标文件、择优选中中标者等。开标应公开进行,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评价、比较,择优选定中标者。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1、转包建设工程的形式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认定: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 1、发包人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提供招标文件; 3、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中中标者。 4、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结语 建设工程转包的形式包括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应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具备相应许可证,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提供招标文件,按程序评标并选择中标者。开标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最终选择中标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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