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呢 |
释义 |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而在网购中,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以在买家签收之前视为商品尚未交付,在尚未交付之前货物损毁的风险当然由卖家承担。 一、商品未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负担的有什么情况 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一共有三个, 一是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是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风险有哪些?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标的物丢失、损坏等风险,那么按照风险承担原则无论何种交付方式,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三、房屋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房屋开发商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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