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女方不能继续使用装修增值的房屋,男方已占有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并获利,故应返还装修费用给女方以弥补她的损失。女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添附行为。由于女方给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增值,男方作为房屋所有人已经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并从中获利。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因此男方应该适当返还装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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