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河南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接上款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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