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
释义 | 什么是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中国民法典是将合同履行单独作为一章的,这主要是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们重视合同的履行。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a.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c.设计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超过一半时,支付该阶段全部设计费。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a.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c.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实际受到严重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设计人责任大小、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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