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收购原公司员工可以保持录用,由新公司按照原约定履行原合同;新公司拒绝录用原公司员工的或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公司应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