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子女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取消晚婚晚育奖励 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