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办理范围: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办妥证书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产品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三)车辆购置税 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减征。 (四)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应税率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