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时应当以工伤发生之日为起点,并根据工作能力丧失程度、死亡赔偿金以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以工伤发生之日为起点,计算基数为工伤发生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但是,企业为实物工资支付的,计算基数应当相应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工作事故致使职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金计算标准如下: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给付;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应当与其丧失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因工作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1. 赡养人数多,扶养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八十至百分之二百五给付; 2. 赡养人数少,扶养不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给付。”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以工伤发生之日为起点,计算基数为工伤发生当月职工工资总额。具体赔偿金额还要根据受害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