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包合同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支付 |
释义 | 分包合同无效时,付款限制约定也无效。分包人应了解建设单位的支付状况,总承包人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若总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未主张债权,可提供证据来支持追索措施。 法律分析 (1)适用该约定的前提是分包合同有效,如果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的付款限制约定也当然无效,不再适用。 (2)既然分包人对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要共担风险,其对建设单位的支付状况应享有知情权,总承包人也有义务向分包人提供业主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相关信息,如未结算与支付,拟采取的追索措施等。发生纠纷后,由于分包人对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是否结算、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是不清楚的。 (3)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总承包人拖延结算、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结算或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债权,或者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另行约定推迟付款期限等情形。 拓展延伸 分包合同工程款阶段性支付及最终结算方式 分包合同工程款阶段性支付及最终结算方式是指在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被分为多个阶段,并在每个阶段完成后进行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有助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透明的财务管理。在每个阶段,业主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相应的款项,以确保承包商得到应有的报酬。最终结算方式则是指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最后一次支付,涵盖了工程的全部费用和相关费用的结算。这种阶段性支付及最终结算方式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 分包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付款限制约定的适用至关重要。如果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付款限制约定也将失效。因此,分包人应享有知情权,了解建设单位的支付状况,并总承包人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若总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未能主张工程款债权,可提供证据以支持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分包合同的阶段性支付及最终结算方式能够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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