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商务部于2009年9月4日就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发布2009年第70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持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9年2月3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安排20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申请企业需在2009年0月日至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9年2月3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0年2月底。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 关于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国营贸易法规目录”。 商务 务部 部发 发布 布2 20 00 09 9年 年成 成品 品油 油非 非国 国营 营贸 贸易 易进 进口 口允 允许 许量 量上 上交 交后 后再 再分 分配 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