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 一、按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一般简称为从值计征,适用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出租的房产,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一般简称从租计征,适用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和附加税都是地税缴纳。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国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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