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工业用地转让限制条件明确,旨在规范土地市场,保证土地利用率和集约化。限制条件包括:未动工建设超两年、未达投资总额25%、享受优惠政策的用地、已办理金融抵押的用地、被法院查封的用地、改作他用的用地、共有土地未经同意、土地权属有争议、政府已收回的用地。 法律分析 我国对于工业用地转让是有相关政策规定的,这也算是一种法律补充。目前具体明确了办理市区工业用地转让9种情形的限制条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把紧“地根”,从源头上保证土地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这9种情形包括: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结语 工业用地转让受到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设立旨在规范土地市场,保证土地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具体来说,超过两年未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需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处理;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且投资未达到总额25%的土地不得转让;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且已完成厂房建设的土地需按原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出让金;已办理金融抵押、被法院查封、改作其他用途的土地均不得转让;共同共有土地需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方可转让;土地权属有争议或政府已列入收回范围的土地不得转让。这些限制的设立将有助于规范工业用地转让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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