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占补平衡”原则。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