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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现在醉驾法律有没有改?
释义
    现在醉驾的法律法律也越来越严格了,浙江省现在醉驾法律有没有改那,浙江的人民可能很关心,但是可能还不知道他现在的具体内容,我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浙江省现在的醉驾法律,我们一起来看看浙江省现在醉驾法律有没有改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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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