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产保全以后续保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民法典房产保全以后续保需要什么材料 民法典对房产保全以后续保需要什么材料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申请房屋保全续保的,主要提供申请书,载明续保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二、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自行解除保全吗 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同时,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因此,单位和个人是不具有自行解除保全的权利。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就只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其次、财产保全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