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私了用去交通队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民事赔偿可以撤案,但行政处理则不能撤案。这是交警部门的权限。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6)必须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为故意,则不算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许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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