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专职委员需要人大任命的。 一、《法官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依据以上规定,非审委会成员的法官除助理审判员外,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具体规定还可见《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