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是否为银行流水 |
释义 | 刑法未明确定义支付结算金额,一般以20万元为入罪标准。但必须证实上游犯罪事实,账户资金流水必须与被害人报案记录对应,逐笔核实。如涉案银行卡账户20万元流水,但只有10万元与报案记录对应,则只能定为10万元支付结算金额,不构成帮信罪。 法律分析 刑法中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做出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是行为人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在司法实践中,交易流水的计算是按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适用“二十万”入罪标准时,支付结算金额应如何计算呢?帮信罪一般情况下以“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为入罪标准。适用“二十万”的入罪标准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这需要证明发生了上游犯罪活动(如被害人报案记录),同时犯罪活动的危害结果必须达到追诉标准。也就是说,需要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与被害人的报案记录一一对应,必须逐笔核实。例如,犯罪嫌疑人涉案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流水有20万元,但只有10万元的流水与被害人报案记录相对应,剩余10万元的资金流水没有与之相关的报案记录,不能证明是诈骗资金,因此只能认定支付结算金额为10万元,最终不构成帮信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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