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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在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中起到重要作用。自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法律分析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拓展延伸
    养老金制度对于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影响
    养老金制度对于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养子女减轻了赡养父母的经济负担。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老年人可以享受到养老金的福利,减少了对养子女经济支持的需求。其次,养老金制度也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使得养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更有保障。如果养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全面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养老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养老金制度也促进了养子女的就业和经济独立,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总的来说,养老金制度对于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影响是积极的,既为养子女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障。
    结语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养老金制度为养子女减轻了赡养父母的经济负担,提供了社会保障。养老金的建立和发展使得养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更有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他们的就业和经济独立。总的来说,养老金制度对于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影响是积极的,既为养子女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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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