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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滁州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房屋买受人即业主之前,物业公司不能向业主 收取物业费 。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业主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标准 缴纳物业费 。司法实践中,只要开发商正式通知业主入伙,自业主入伙之日起房屋就不算是空置房。因此,自业主收楼开始,即使房屋无人居住,也应按时全额缴纳物业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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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