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释义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许可的形式有三种: 1、独占使用可以。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即除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所需文件 商标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委托书、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三)商标许可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审查阶段: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例外。也就是说,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 一、商标使用权合同受让人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这个主要是看双方的许可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不得以此要求被许可人停止使用。当然,经双方协商后是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的。如果之前的使用许可合同有向商标局申请备案的,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提前终止该使用许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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