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拼装机动车的规定 |
释义 | 非法拼装机动车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禁止机动车拼装、对机动车改装实行严格的管理,有原则性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拼装车是绝对禁止的。我国最有名的拼装车基地有湖北十堰、随州等地,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拼装出各种吨位、尺寸的工程车、货车。一是正规厂家超生产许可范围来拼装其他类型的车辆,中小型的企业就采取合营、联营等方式或直接购买正规厂家的公告号、合格证生产。拼装车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而是黑色地带。而对于车辆改装,是规定“不得擅自改装”,但是容许改装的范围显得非常有限,而且法律规范不明确、也没有制定任何的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协会的标准、当然也没有看到任何的厂家标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都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年检不能通过,还要给予行政罚款。 是否可以自己拼装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也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拼装机动车。根据有关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售、使用,并必须标明是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应受什么处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的机动车经过多次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拼装的机动车多次买卖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所以规定依照第三款处罚。 该内容由 徐艳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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