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羁押期限届满或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可以由办案单位申请变更羁押期限或羁押方式,如果是补充证据的,可以申请延期或变更羁押方式,将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方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方法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