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刑期规定是多久? |
释义 | 法律规定贪污的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进行划分,包括三个层次: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需要满足非法占有财物的要件以及产生危害结果的标准。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刑。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贪污判几年时间? 法律规定贪污的判刑时间,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贪污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涉案金额不同的,那么认定的处罚标准也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和是否存在立功的情况进行量刑。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甚至可能处死刑。对于累计贪污的情况,将根据贪污数额进行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悔罪、退赃等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贪污罪的认定需根据贪污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来确定。对于不同金额的贪污案件,量刑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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