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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释义
    房产纠纷规定:根据《民法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可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具备效力。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支付补偿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且已登记或交付的除外。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同样适用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房产纠纷,有以下要点:根据第二百二十一条,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将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时,应当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受让、合理价格和已登记等情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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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