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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遭遇一房二卖的情况怎么办
释义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于一房二卖,买受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购房遭遇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维权如下: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遭遇一房二卖,购房者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遭遇一房二卖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一、何为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卖给另外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二、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卖房人与数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在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人后,应当对其他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三、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一房二卖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判断“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需要从“出卖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房者是否基于出卖人虚构/隐瞒的事实而存在认识错误或作出错误的决定;出卖人是否获益”几个方面来考虑,笔者看来,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如出卖人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促进交易,那么不宜认定为犯罪,如出卖人的目的就是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他人的购房款,那么出卖人极有可能涉嫌犯罪。其次,如出卖人虽然实施了一房二卖行为,但是他愿意向第二手买家交房,并愿意承担第一手买家的违约金的,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出卖人确实向第二手买家交付了房子,可以说明出卖人并非意图“无对价”地占有对方房款,而只是愿意承担对第一手买家的违约责任来完成“价高”的交易而已。这也说明,其与第一手买家发生纠纷,纯粹是为了多获利,而非完全的“非法占有”。最后,出卖人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后,如不逃避,有能力、有意愿承当责任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使出卖人将其所得价款主要是用于维持经营或者偿还债务,导致最终无法退款,但只要其不逃避,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这种情形多出现在开发商身上,如出卖人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后,随即就消失不见,那么可以推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形就必须依法惩处。四、一房二卖,到底谁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在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形下,应按照如下原则来处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1、两份合同中,或者多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或多份合同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否交付给哪一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2、两份或者多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给了一份合同的买受人。这时,不论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先获得交付的一方获得所有权。3、两份合同或者多份合同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属于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五、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应如何维权一房二卖案件中,出卖人必定会存在违约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损的购房者,可以出卖人严重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商品房一房二卖怎么办
    商品房一房二卖解决如下: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怎么办赔偿
    一房二卖的赔偿有以下的方式:第一、那个房屋买卖合同有定金条款,守约一方可以向违约一方主张定金条款,一般来说二卖就是由那个房主来出卖,因此这个赔付的方式就是由那个房主双倍返还定金给那个买房人。第二、如果有违约条款的,那个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有那个法律有一定的限制的,就是说这个违约金他不能高过那个实际损失的30%,如果高过的,那么房主是可以主张那个减少这个违约金。第三、如果他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那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在这种情况下,那个买房人他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方式。第四、如果定金或者违约金它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那个赔偿金额,增加呢是以那个能够达到实际那个损失的弥补限度为准。
    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可参照下列内容: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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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