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中规定的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保险代位追偿和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中的两种权利。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利。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法律分析 一、法律中规定的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追偿指的是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当代的社会,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如果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就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履行保险义务。比如说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赔偿完毕之后享有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利。 结语 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并由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即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并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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