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置补助费 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之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偿费用。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目÷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10000平方米)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 安置补偿费 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