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致残程度一共划分成了10个级别,身体各部位伤残鉴定的参考依据都不一样,不管伤残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是怎样的,在鉴定报告书中对于伤残鉴定级别的参考依据都标注的非常清楚。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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