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失去先诉抗辩权,但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分为三种类型:基于主合同、保证合同和专属抗辩权。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只是基于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丧失先诉抗辩权。和主债务人一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⑴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⑵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⑶专属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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