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若债务人的财产在行使代位权后仍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清偿顺序。或者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